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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的每一个环节
我们都尽力做到小心谨慎、细致入微
但与此同时
偶尔也会受到部分当事人的不理解
法院那一系列安检程序
似乎拉开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
那么接下来,就是亲近你我的答疑time ~
警察同志,
进入法院为什么要进行安全检查?
答: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二条规定:
安全检查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防止未经允许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等进入诉讼场所,保障参加诉讼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和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安全检查岗位怎么安排那么多人?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和执法细则的相关规定:
安全检查工作一般应当设置引导、证件查验、安检仪器操作、人工检查等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
负责受检人员引导和告知工作,使其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维护安全检查秩序,保障安全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证件查验员
认真核对、查验受检人员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
安检仪器操作员
通过检测设备显示的图像识别受检人员携带物品的种类、性质,发现可疑物品时,提示人工检查员对可疑物品做进一步检查。待对可疑物品进行相应处理后,对受检人员箱(包)进行复检。
人工检查员
对受检人员和可疑物品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对通过金属探测门出现报警的人员作重点检查。
安全检查有哪些步骤?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
1.查验证件的真伪及有效性;
2.查验是否人证相符;
3.对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物品检查
1.进入诉讼场所人员的随身携带物品应当通过安检设备进行检查,对有疑点的物品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物品,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合理安排;
2.开箱(包)检查时受检人员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的归属;
3.对有疑点箱(包)应当在排除疑点后,重新通过安检设备复查;
4.对携带管制器具、危险物质人员应当采取人、物分离的控制措施,进行询问核实,并视情带离安全检查区域进一步处置;
5.对性质不明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加强自身防护,对物品实施有效控制并对持有者进行询问核实;
6.对不允许携带进入诉讼场所的物品,应当区分物品的性质,按照规定予以寄存或者暂扣。
人身检查
1.受检人员在接受人身安全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
2.受检人员应当依次通过安检设备接受人身安全检查;
3.人工检查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人员,应当在排除疑点后予以放行;
5.未排除疑点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受检人员解除腰带或者脱鞋接受检查;
6.未排除疑点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受检人员重复通过安检设备接受检查;
7.对孕妇、安装心脏起搏器或者其他不宜采用设备检查的,受检人员应当采用手工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8.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由两名以上同性别人员实施;
9.对女性受检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实施。
以上,只是法院安检程序的一部分
下一期,我们会带大家继续了解
安检工作看似简单
但为保障大家的安全
其中的每一环节都需要安检人员的精细排查
希望看过这一期推送后
来院解决纠纷的市民朋友们能够
主动配合安检人员工作